*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河北省小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4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节约土地,保证城市居民住房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包括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是指小城市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小城市的规划区内建设城市居民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大城市、中等城市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应纳入计划管理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市的规划区内建设城市居民住房,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集资、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简称“六统一”)。在镇的规划区内建设城市居民住房,提倡实行“六统一”。暂不实行“六统一”的,必须由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并报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建、计划和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六统一”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实施。开发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切实保证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得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城市居民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均可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房:
(一)夫妻有一方已分配公房或者在近期内可以分配到公房,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的;
(二)夫妻有一方户口在农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