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包括物资、供销社的回收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铁路、石油、电力、邮电等专用器材、公用设施及国家禁止经营的金属品。
四、自治区物资厅、供销社是废旧金属回收归口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物价为监督部门。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
合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收购专点由物资、供销社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确定。必须严格控制,合法布点。不准在钢厂、油田、铁路工程工地、厂矿附近设专点。所有收购专点都必须坚持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凭证明登记收购,所收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交物资、供销社回收企业。物资、供销社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收购站、点的管理。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区设点或委托收购点收购废旧金属。各地、市、县要按照国家经委等五部门[86]公发14号文件精神,对废旧金属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属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并按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征收、没收的废旧金属由物资、供销社的回收公司处理。凡没收的废旧金属折成货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废旧金属的价格,要遵照国家和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最高限价的要按规定限价执行。实行指导价的按规定作价方案作价,规定作价的要申请批准作价。违反规定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处理。
五、要有效地利用废旧金属资源。要本着“先利用,后回炉、少环节”的原则,对能直接利用的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小农具、小五金及轻、手工业的需要。废旧金属的流通,必须首先满足区内需要。供应区内的废旧金属,凭物资、供销社回收企业的发货票流通;需运往区外的废旧金属经归口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批准后,由区物资局、供销社部门按照桂政发[1989]79号文件规定分别管理。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和各联合检查站,凭外运证办理承运和放行,无外运证的,视作非法外运处理。
六、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工作中有关计划、协调等问题,由各级计委、经委会同物资、供销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生效。过去我区有关废旧金属回收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