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9月24日)
废旧金属是一种重要的再生资源,是冶金铸造、小农具、小五金的主要原料。多年以来,我区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工作是有成效的,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个人不经批准,私自收购、经销废旧金属,有的甚至高价抢购,投机倒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失控,诱发了盗窃犯罪,一些地方的通讯输电线路及农田水利等设施遭受破坏。同时由于供销社回收部门和物资部门在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有关问题上认识不一致,也使废旧金属的统一管理受到削弱。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搞好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支援我区经济建设,从我区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我区的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仍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国家计委、经委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废钢铁管理工作的报告》([1984]物回字389号)的规定和国家经委、
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工作的通知》([1986]公发14号)的规定执行。
为切实搞好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治区计委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要,按年度下达废钢铁回收的指导性计划。各地市计委及回收废钢铁主管部门要积极完成任务。
二、我区废旧金属合法回收管理单位,是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下同)和供销社的物资回收公司(地、县和县以下的日杂、土产公司、基层供销社可收购,下同)。我区城乡的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旧金属,报废的机电设备,以及社会上的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社的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物资、供销两部门的回收企业,要在同等条件下自主经营,凭优质服务,不断扩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
三、要切实加强对废旧金属资源的回收管理。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废旧金属及报废设备,除自用外,均应交由物资、供销社回收企业收购或串换钢材,不准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需用废旧金属的工矿企业,可向物资、供销社的回收企业购进,亦可经经委核准,到有废旧金属的厂矿购买或用本企业冶炼加工的金属产品串换,但在区内不得自行(或委托)设点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