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
(1990年12月26日颁布 1997年12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舞厅,游艺游乐及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促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经营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以及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游艺游乐,台球、桌球,图书(含书籍、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报、刊和字、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国营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的图书报刊经营活动,不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是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收取上述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费。其他部门不再收取国家法定之外的管理费。
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 舞厅、歌厅、卡拉OK厅以及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台球、桌球、游艺、游乐(不含公园内的国办游艺
图书、报刊和字、画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0.5%(列为国家、省贫困县的由设区的市自定减免办法)。
凡上述收取管理费的项目,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再另行收取证照(卡)费。
第五条 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文化主管部门可提留总额的70%。其余30%上交设区的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将收费的1/3上交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机构。
由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总额的90%,其余10%上交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