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土建[1990]12号 1990年8月18日)
各地(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的《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的管理,现就
《办法》第
七条预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用地申请
拟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为工程策划、规划、设计等原因需要取得用地认可的,可由中国合营者、外国投资者按
《办法》第
七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附件:
1.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投资各方的合法证明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二、预约用地的报批
预约用地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请者须同项目所在的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书,填写预约用地申请表。
市,县土地管理局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预约用地报批手续。报批预约用地应随附下列附件:
1.预约用地申请表;
2.预约用地协议书;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的合法证明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预约用地地形图及地理位置图。
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即为预约用地的凭证。
三、预约金的收缴与管理
预约用地预约金计收标准为:耕地每亩5000元人民币,非耕地每亩3000元人民币。预约金应在批准预约用地之日起十五天内交清。逾期未交清的,预约用地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