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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社团登记收费经费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
社团登记收费经费管理的通知
(桂民社字[1990]20号 1990年12月6日)


各地、市(防城港区)、县(市)、市辖区、市郊区民政局:
  按区民政厅、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民社字[1990]08号《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区民政厅桂民社字[1990]11号《关于社会团体证书框和副本证书外套收费的通知》规定,每宗社团登记收费30元,正本证书框和副本外套工本费25元,共55元。该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正本镜框和副本外套工本费25元,证书、表格、资料印刷费5元,管理费3元,共33元上缴区民政厅。
  二、县(市)、市辖区、市郊区的每宗社团登记,除向区民政厅上缴第一项的经费外,还须向地区、市民政局上缴管理费2元。余款全部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用于社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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