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1991年4月15日)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精神,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保障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推动依法管理各项事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顽固和发展我市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必要从1991年起,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以宣传、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
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民守则》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的、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和熟悉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