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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技术监督局等八单位《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1、大检查活动统一于十二月五日开始,九一年元月三十一日结束。各地务必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所抽取的样品送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2、各地大检验办公室务必于九一年一月三十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情况,用书面总结和报表上报自治区质量大检查办公室。总结除了情况分析外,应有好坏典型事例,特别是大案要案要详细。报表要按经销单位的性质(国营、集体、个体)、商品生产单位归属(区内、区外)、商品检查判定类别(合格、一般不合格、假冒、伪劣)分开统计上报。
  三、处理规定
  1、在收到检验单位发出的检验报告后,各地大检查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经销、生产单位及其所在地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核实检查结果的正确性。
  2、对查出的经销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权,按《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3、对所需抽取的商品样品,由被检查单位(批发站、商店、摊点等)提供。样品经检验后,除仍有食、用价值的样品由原抽样单位向检验单位领回退还被检查单位外,其余的一律不退,由区技术监督局按规定统一处理。
  4、对判为不合格的商品以及检验机构退回的抽检样品,如仍有食、用价值的,经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划价后可以降价处理,但必须标明“处理品”或商品实际等级字样后方可销售。
  5、对判为伪劣、假冒的商品一律不准销售,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检验单位应将对检验样品的处理逐一造表登记并上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四、宣传报导
  1、各市、县大检查办公室要积极与报社、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做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以扩大影响,制造声势,增强威慑作用,提高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的效果。
  2、要注意收集和保管典型的伪劣商品,为当地及自治区组织举办伪劣商品展览提供实物标本,以教育广大群众及经销者和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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