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技术监督局等八单
位《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11月25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八单位(注:这八个单位是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自治区商业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
去年第四季度,我区部分市、县开展了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对打击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的行为,遏制伪劣商品的流通,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为了实现在近期内把伪劣商品从流通领域特别是从国营商业企业赶出去的目标,不停顿地惩处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九月十九日会议决定,于今年十二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罐头(水果、肉类等)、奶粉、鞋类三种商品。现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
2、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内、电话43914),具体负责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安排、日常业务工作联系、工作总结,并及时将大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
3、各市、县的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大检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即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局)、经委、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财政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协同,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具体进行检查。未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市、县,应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具体组织对当地市场商品质量的检查、抽封样品并运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查出问题的商品及其经销者和生产者的处理、组织舆论宣传报导、举办当地伪劣商品展览等,要及时向区质量大检查办公室汇报。
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