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签订技师聘约,要严肃认真。聘约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职责、权力、义务及受聘人待遇,聘期和解聘、辞聘、违约责任等事项。聘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聘任期满,聘约终止。
第八条 受聘技师任职期满,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聘技师在任职期满三个月前,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
2.由技师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表现,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做出工作鉴定,并提出续聘意见;
3.经单位领导批准,重新颁发聘书,签订聘约。
第九条 技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五年;合同制工人技师,聘任期限不能超过合同期限;接近退休年龄的技师,聘任期限一般不要超过退休年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领导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技师职责、权力和义务,起不到技师作用;不服从调动;年终考核不合格;
2.不能如期完成生产、建设任务,或由于本人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
4.长期脱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被聘为干部;
5.因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留及刑罚;
6.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技师职务自行解聘:
1.经批准退职、退休、调离本单位;
2.被辞退、除名或开除厂籍;
3.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技师可以提出辞聘:
1.因本人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任职;
2.单位使用不当,使技师不能发挥作用;
3.单位不履行聘约,不能按规定兑现技师待遇。
第十三条 解聘技师或技师辞聘,签订聘约双方要本着顾全大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解聘和辞聘,都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对方在三个月内要作出明确答复。否则,可认为同意解除聘约。解聘技师或技师辞聘后,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师与聘任单位在执行聘约期间,如发生争议,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