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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29日 陕劳培发[1990]495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我们在认真总结技师管理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制订了《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随文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促进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是根据生产、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技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技师的职责:
  1.解决本工种操作技术方面的难题;
  2.负责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3.负责对新工艺试行和新产品试制提出可行性意见;
  4.认真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
  5.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第四条 技师的权力:
  1.对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技术条件等生产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权提出质疑及改进措施,有关技术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2.受领导委派负责的生产科研、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攻关人员及提出资金、材料等合理使用建议;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危害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第五条 技师的义务:
  1.模范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2.维护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3.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发展;
  4.当好领导参谋,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章 技师聘任

  第六条 技师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厂长、经理)在限额内聘任,发给聘书,签订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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