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29日 陕劳培发[1990]495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我们在认真总结技师管理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制订了《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随文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陕西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促进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是根据生产、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技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技师的职责:
1.解决本工种操作技术方面的难题;
2.负责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3.负责对新工艺试行和新产品试制提出可行性意见;
4.认真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
5.完成生产、建设任务。
第四条 技师的权力:
1.对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技术条件等生产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权提出质疑及改进措施,有关技术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2.受领导委派负责的生产科研、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攻关人员及提出资金、材料等合理使用建议;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危害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
第五条 技师的义务:
1.模范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2.维护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提高技术水平;
3.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发展;
4.当好领导参谋,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章 技师聘任
第六条 技师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厂长、经理)在限额内聘任,发给聘书,签订聘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