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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批复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批复
(闽建计[1990]52号 1990年11月10日)


福州市建委:
  榕建施(1990)024号《关于“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缴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闽建房(87)006号《关于颁发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7)闽建经字52号《关于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闽政(88)22号《关于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对从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屋销售的企业或单位。上缴上级行业管理费的经费来源、收费标准、上交办法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开支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
  “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按规定计算经营管理费的,其上级行业管理费可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合计数的0.5%提取,并按规定比例直接上交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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