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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七条 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科学技术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
  (二)报送材料: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等,要按顺序竖装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研究报告等其它有关技术材料、附件等,也要装订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资料不全,字迹不清,填写装订不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四)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必须在争议得到解决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曾获过其它奖励,只发给高于原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者,应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条 奖金从省教委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申报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获得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个人或单位,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评审前三个年度内完成的(完成日期:新科学技术成果以鉴定日期为准;基础理论成果以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凡经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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