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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1990年6月27日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稳定农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基本农田系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地区规划年内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各类耕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及土地资源现状,综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划定粮、油、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其面积应能满足规划年内当地人口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和国家订购任务的完成,或保证现有主要农产品的耕地面积永续利用。
  对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耕地,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镇)规划实施阶段,采取阶段性保护措施,划定控制性保护区。
  第四条 列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范围:
  (一)已进行耕种的正常生产的大部分农田;
  (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和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或曾经投资建设重大农业设施,必须加以特别保护的优质农田。
  (三)城市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地;
  (四)城市郊区、人多地少地区、经济发达且建设占地多地区的高产农田。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方案及实施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协调处理保护区耕地利用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农田基本建设,培肥地力,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规划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并向乡(镇)下达保护区面积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按村划定保护片块和保护面积;乡(镇)集中整理,绘出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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