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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站区内道路、广场的畅通,不得任意开挖和占用。
  凡需临时占掘道路的,须事先征得市站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施工。
  凡未经市站区管理办公室同意,由专业管理部门自行批准的均视为无效,站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第八条 进入站区的各种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站区公共秩序,服从管理,严禁流动叫卖兜售,严禁私自强拉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摄影、寄存物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十条 对站区内一切违章违法行为,除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按有关法规的处罚条款加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一要批评教育,二要令其就地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三要处以一元罚款;
  (二)乱停乱放、乱贴乱画、践踏绿地、攀折花木的,除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外,处以三元罚款;
  (三)乱摆乱卖、私自强行向旅客兜售物品或承揽生意的,除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外,没收物品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乱倒垃圾,运输泄漏遗撒的,除令其清扫干净外,处以三十元罚款;
  (五)损坏各种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除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违章占路、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的,私自设立户外广告和各种标志物的,擅自改变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以及外檐装饰和色调的,除令其拆除、停工、恢复原貌外,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元罚款或处以责任单位五百元罚款;
  (七)盗窃、破坏市政、公共、铁路等设施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在铁路天津站界内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违章行为,由铁路系统内的执法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交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北、河东区站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裁决的,河北区、河东区站区管理办公室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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