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1990]211号 1990年11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施行。
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五条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成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仲裁办公室。
第六条 仲裁办公室设专职仲裁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政治素质好,房地产业务熟悉的同志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聘书。
第七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一名仲裁员受理,也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办理。
第八条 立案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由仲裁庭提出裁决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房屋及其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租赁发生的纠纷;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纠纷;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地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