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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验区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7、 坚持帐款分管原则,企业的会计、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兼任。
  8、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企业、部门的会计、出纳工作。
  9、 各企业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试验区财政所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并主动接受试验区税务、审计、工商等国家机关的业务指导。
  10、 会计人员应克勤克俭做好本职工作,完成试验区有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试验区财政所对坚持原则,秉公勤业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会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及本人三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11、 会计人员由于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法规受到打击报复时,试验区财政所负责调查、处理,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
  四、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 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会计工作,主动参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
  (2) 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受过专业培训,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能胜任会计工作。
  (3) 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要刻苦钻研业务,切实发挥会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2、 会计人员的职责
  (1)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种税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2) 按照试验区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向试验区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3) 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 按照国家及试验区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要按规定将其经管的凭证、帐簿、款项及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
  (5) 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部门来本企业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负责地反映情况。
  (6) 遵守、宣传、维护国家及试验区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会计人员工作权限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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