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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作用,并收到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勇于抵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
  (六)在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造及在改进统计教育或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八)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实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和预警成绩突出的。
  第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因工作失误多报或少报统计数字,从受表机关指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不予更正的,以虚报、瞒报论处。
  (二)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毁灭统计记录的;未经审批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进行统计调查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300—3000元罚款,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由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所得,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任用不合格统计工作人员且又不组织学习、培训使之合格的;
  (二)事先不征求同级或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及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同意而调动统计人员的;
  (三)阻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有关统计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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