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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义务植树资金问题的几点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义务植树资金问题的几点意见
(1991年6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义务植树资金问题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动员,奋战五年,基本绿化津城”的奋斗目标,根据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原有规定外的义务植树资金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企业单位(含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二、第三产业及中央驻津单位,下同),按本单位应参加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和市下达的植树任务(坐落在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政府所在地的企业,每人每年栽活一株树;
  坐落在郊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企业,每人每年栽活两株树;坐落在区、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企业,每人每年栽活四株树),所支出的苗木费可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农村义务植树,按应参加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和每人每年栽活四株树的任务,所支出的苗木费可在本乡(镇)、村企业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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