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1991年7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我市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市区现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整顿和调整。
(一)对原规划设置的停车场,现已挪作他用的予以恢复;
(二)严格控制在交通干道设置停车场,对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停车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三)属于单位的机动车,原则上都要存放在本单位院内,确无条件存放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存放;
(四)有关部门可合理规划一些空地或利用“断头路”、“盲肠路”、支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由经营单位办理占路手续,划定线位,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做到规范停车,周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顿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一)对现有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全部进行一次审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其中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违反占道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经批准设置的存车处,一律要亮证经营,设专人管理,并要划定停车方位线,车辆停放要整齐。
(三)沿街商店附近无存车处的,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在门前划定停车方位线,并设专人维护门前停车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职工的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单位确无条件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面积安排职工停放车辆,并要设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三、整顿郊区、县及外埠进市车辆的停车秩序。
(一)继续执行目前对货运机动车辆进入市区时间和范围施行限制的规定,同时,对从事运营活动的客运机动车(大客车、旅行轿)进入市中区予以限制。对确需进入限制范围内的运营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通行证》和《准停证》(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