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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豫建房[1991]26号 1991年11月4日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
  第三条 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报失,经审查确认,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发新证。
  第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凡拆迁的房屋,应提前15天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领取拆迁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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