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评估计价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其价值。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本栋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
本栋房屋总使用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按建设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附后)。
七、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减价值
2、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3、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
5、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
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八、房屋评估计价工作程序:
1、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
2、评估人员要对房屋图卡资料复查核对,进行现场勘察、测绘、评议,准确丈量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调查房屋的建筑年代、朝向、层次和用途,按照房屋评估标准勘察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的完损等级、新旧程度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3、整理勘察记录,计算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现值(净值),尚可使用年限、残值等。
4、整理填写房屋完损等级勘估表和房屋价值评估表(见附表二、三),作为提供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
九、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