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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17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强制性规范所代替)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冀建房[1991]517号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1991年11月22日发布)


  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确定现值。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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