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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
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的通知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结合前段实践情况,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程序现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暂行程序

  一、申 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时,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国土局申请。
  1.提交转让、出租、联营、抵押该块土地的申请书。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说明转让方式,如出售、赠与、交换、继承等。
  2.提交该块土地有关的合法证件和材料。
  (1)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
  (2)城市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原批准用地红线图以及拟进行部分转让或分割转让的地块的红线图;
  (5)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6)该块土地开发投入资金结算报表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抵押行为或属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等可免交这项材料);
  (7)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出租、联营、抵押合同;
  (8)以土地连同地上物一起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提交地上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核准、审批
  1.属于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国土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填好核准表,并作出核准意见。
  2.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填好审批表,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审批。转让、出租、联营的,要由原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局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应补交的出让地价款额。市、县人民政府上报转让、出租、联营报件时,要同时报送市、县国土局与原用地者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交 费
  经核准或批准后,有偿使用土地的转让方或出租方、联营甲方、抵押方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市、县国土局缴交增值费、土地管理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和土地管理费。
  四、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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