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验区企业申请登记注册须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1年1月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具备营业条件的单位,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营业经营活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特制定登记注册须知如下。试验区新技术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是试验区工商所。
一、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如:非独立核算、资金不足三万元、人员不足八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应该进行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的登记条件相比,营业登记单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金、从业人员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不需要提交章程。申请营业登记具体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