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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府函[1991]197号)
省经委、交通厅:
省交通厅粤交计[1991]488号请示及六月二十五日补充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
为加速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意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标准为按车辆吨位每月每吨二十元。
二、
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与养路费合并征收,但不作切块分成。征得资金由省交通厅统一掌握,全额用于归还省高等级公路重点工程建设贷款,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经委会同交通厅、物价局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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