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销登记
1、 停业登记
纳税单位因故临时停业一个季度以上,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注销营业执照,或纳税单位连续一季度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停业前15日内或未履行纳税义务一个季度后15日内,办理停业手续。
2、 注销登记
纳税单位发生歇业、破产、迁移至外区,或停业在一年以上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前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变更综合纳税鉴定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应填写综合纳税鉴定申报表,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企业的申报内容,做出综合纳税鉴定。税务专管员和企业各持一份,企业应照此纳税。凡有新增项目,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其专管员申报,由税务专管员负责修订综合纳税鉴定。
五、退库管理
税务机关由于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依据税法规定把已经入库的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给原纳税人时,称为退库。
1、 种类
(1) 因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计算错误等造成的多缴、误缴税款。
(2) 所得税、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增值税、城建税、城市服务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乡镇企业)等,因月份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应退的税款。
(3) 由于税收政策变化多缴的税款。
(4) 经批准的减免税,纳税人原缴纳的税款。
(5) 按规定提给代征人(代扣人)的代征(代扣)税款应提取的手续费。
(6) 出口产品应退的税款。
(7) 财政部和上级税务机关专案批准的退税项目。
2、 办理退库期限
(1)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付税款的,允许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所提出退款申请,经税务所审核税务分局批准,退还超缴款项。对逾期的,税务所不予受理。
(2) 凡需要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纳税单位,应于每月15日至30日按月一次向分局税政科申请办理本年度以前各月的退税手续。
凡有代理出口产品业务的纳税单位,从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二个月内向税务所申请办理手续。
税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出口产品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不再受理纳税单位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3) 办理手续:
A、 纳税人发生退税项目时,由纳税人详细填写“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分局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有关的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影印件等原始凭证,报征管人员。
B、 征管人员接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须了解情况,调查核实,签注意见后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签注意见报主管税政业务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