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验区税务所税收征管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1年1月1日)
一、办理税务登记
1、 新办的新技术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试验区办公室企管部发放的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税务所办理登记手续。
2、 税务所税务登记专办人员应对纳税人所持各证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核发税务登记证审批单》一份,《综合纳税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卡片》一式两份,《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证书》一张。
3、 纳税单位应于一周内依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将表格交回税务所。
4、 税务所税务登记专办人员对纳税单位填写的各种表格、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由所长负责分配税务征管人员。
5、 征管人员在接到资料后,应及时到管户实地进行调查,调查确认后,发给纳税单位“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一份,“纳税综合鉴定申报表”一份,“办税人员证书”等。并收取工本费。
6、 企业应填写《北京市税务局单位个人申请购领发票审批单》一式三份,由征管人员审核签字,由税务所办理发票鉴定卡。
7、 企业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持核发的发票鉴定卡和一份发票审批单到指定的(黄庄旅馆)发票售票点购买发票。
8、 征管人员根据企业的综合纳税鉴定申报表和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生产情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为企业做出综合纳税鉴定。企业按照综合纳税鉴定手册中的规定依法纳税。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应在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改变单位名称。
2、 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
3、 改变经营地址。
4、 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中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
5、 对设在本区境内的独立核算的纳税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增减变化的部门。
6、 改变注册资金、变更法人、电话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