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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对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目标管理,做到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切实抓好关键部位的施工工作,推行“样板间”、“样板套”和“楝号负责人”制度;认真把好现场代表选用关,组织施工竞赛等活动,千方百计使工程质量上水平,多创优质工程。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要把好内业资料审核验证关,确保施工资料的连续和完整,并妥善地保管好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六条 对施工项目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或竣工验收的,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裁决。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及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颂发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房屋方能交付使用或出售;凡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验收合格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其不合格的房屋和设施必须由施工企业返修到合格。
  第十八条 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和房屋,开发公司必须将其验收合格后方能移交,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各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房屋等有质量要求的,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开发公司提出,凡符合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的,不得拒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有权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工程评定质量等级,根据质量等级,开发公司可以实行优质优价销售。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返工修补,使其达到合格标准,满足使用要求,才能予以销售或交付使用。对于造成缺陷且影响使用的产品,需降价销售。对于开发建设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不到50%的开发公司,将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建设项目,包括住宅楼、写字楼、商住楼、综合楼、别墅、工业厂房、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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