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开发公司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对重要、关键部位的预防措施要统一认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和工程技术交底工作。
  第七条 开发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增强质量意识,实行质量责任制度,把质量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上;建立三级负责制(即现场施工员对施工科长负责,科长对总工程师负责,总工程师对经理负责),对开发建设工程全过程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 开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切实按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工程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质量定期分析、工程验收签证等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开发公司要善于处理好事前控制和事后检验的关系;处理好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关系;处理好定期集中检查与平时跟踪检查相结合的关系。
  第九条 开发公司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有权责成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停止支付施工进度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条 开发公司要把住材料进场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场。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都要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书。开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签字认定。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及产品包装、标记等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由施工企业的质检部门验收,并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开发公司应对施工企业采购的产品实行质量监督,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已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施工企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做到以监促管,监管结合,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