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专用票据。
(二)征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标准征集。未经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征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税后留利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用途相应安排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专项需要,以及提供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资消耗、劳动补偿和必要的业务费用。若有节余,可以用于弥补预算经费的不足。
(三)企业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各项专用基金使用范围开支的其他费用。禁止将生产性专项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四)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待批专户”,并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计划部门安排基建计划;用于购买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形式,即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实行“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计划和政策引导。
第九条 为了保障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的经济利益,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原有计息的,实行专户储存后仍予计息;原不计息的仍不计息。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可以在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有偿调剂融通,支持生产,发展事业,但不得用于开办金融机构,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用作消费基金。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管理,认真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一切预算外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会机构预算外有关帐户统一核算,不得帐外设帐、户外设户,不得私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