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招收社会待业人员开办生活服务性网点的,从业人员可以计算工龄。全民企业的富余人员到第三产业工作的,所有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仍享受原单位待遇。对安排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不减工资总额,富余的工资额度由单位使用。所办第三产业经济效益好的,从业人员的收入允许高于主办单位职工的收入。
六、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提成工资等不同的工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可试行工资调节税办法,工资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劳动、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七、逐步缩小市管商品价格的范围。对原列入申报、备案的品种,除中药材、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复印机外,其他不再实行定(调)价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并把定价、调价权真正放给企业,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定价,取消差价率限制。对物资企业组织的计划内资源,按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定价;对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对饮食业的正餐菜品,适当提高综合毛利率,允许合理加收服务费。放开个体饮食业价格。放开旅店业的收费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客源情况自行定价。旅店业的户级由同业工会核定。放开浴池、理发、洗染、民用、修配业和舞厅、酒吧、音乐茶(餐)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收费标准。
八、经批准后,允许在短期内不能实现规划要求的空地上兴建和改建临时性的第三产业设施。对不需要拓宽的道路,允许将道路两侧现有建筑改建为第三产业用房。在部分支路两侧,允许兴建或改建过渡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涉外地区及文化、体育、娱乐、旅游设施周围,允许有规划地兴办与之相关的商业、服务业。
九、对第三产业用房,在建设开发、修缮维护、租金收缴上实行倾斜政策。将临街公产住宅改为第三产业用房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从开始营业之日起,一年内仍按原标准收租。翻建和改建旧有房屋时,属公产房的,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的,三年内免收房租。属于企业产的,进行翻建和改造后,要为企业还贷创造条件。
十、在综合整修街道时,把镶边改造、门脸整修与发展商业、安排流动商贩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在更多的繁华区开办夜市、早市。允许修配、服务、早点、冷饮等“四小摊点”在居民区、繁华区适当地段设点经营。根据统一规划,允许在部分断头路和有条件的路段兴建封闭式占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