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
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和方便人民生活,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发照手续时要提供方便。申请时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担保证明后,可先核发执照,不足部分限期补齐。
具备商品批发条件的企业,可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批发业务。对从事本市产品(包括积压的计划、专营商品或物资)批发业务的,批发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外埠购进的本市需要的商品,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转专业部门销售,也允许本企业一次性自销。对企业接受的还债商品,准许一次性销售。
对产品获市优以上称号或有出口创汇能力等优势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直冠“天津市”的名称。
对要求进集贸市场销售产品的企业,在场地、摊位、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确有困难的,给予缓征、减征、免征摊位租赁费的照顾。
二、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要尽量多地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效益好的企业,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后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允许城市信用社向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维修贷款,利率不上浮。
三、对从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国营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居委会兴办的便民服务事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在税前提留30%,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税前提留的60%。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综合折旧率7%提取。企业进行改造所贷资金,凡符合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规定的,除可用新增折旧资金还贷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用新增利润归还部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