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三)个人购买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大修等费用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贷款。
  (四)专项建房贷款。
  (五)为住房资金增值的证券购买和贷款。
  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回收的资金,以及其他住房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的住房基金由各单位安排使用。住房基金要与其他资金分帐核算,开设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第九条 住房资金使用的分配与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和住宅建设债券资金,按实际旧集资金总量的87%用于单位和职工的住房专项贷款,13%用于备付准备金,增值资本金。
  (二)财政投资新建的住房和公有旧住房出售后回收的资金和从职工出售部分产权住房价款中按产权比例回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新建住房建设拨款或贷款。
  (三)住房基金全部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建房、购房、维修住房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增值资金的使用方向为住宅建设贷款,备付准备金的补充,贷款风险储备,贴息优惠以及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费用开支,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经费和支付银行手续费等。
  第十条 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完成公积金缴交与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后,因建房、购房、私房大修需要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报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
  (二)贷款项目已纳入建房或购房计划和住房资金贷款计划。
  (三)具备购房房源或开工条件。
  (四)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有代为偿还能力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房或购房证明,并已存足30%的建房、购房资金。
  (二)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有单位担保。
  第十三条 单位的住房专项贷款额度,按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余额和认购的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资金之和的87%范围内核定。对职工居住水平较低的单位,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2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