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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做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对原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拓宽渠道,扩大融通;
  集中管理,专项使用;多存多贷,低息有偿;加速周转,滚动增值,实现良性循环促进住房建设。
  第三条 住房资金的内容:
  住房资金系指城市(镇)、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
  (三)住房公积金。
  (四)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回收的资金。
  (五)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设资金;向银行借用的信贷资金和再抵押贷款,政策性购房保险的赔款准备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
  (三)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住房资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四)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提出用于住房建设的部分。
  (五)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住房基金。提取比例:年人均留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按10%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含500元)~800元的按5%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以下的不提取住房基金。
  (六)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
  (七)组织集资建房筹集的资金。
  (八)在国家预算和成本中列支的资金。
  (九)其他住房资金。
  第六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公积金本息的提取、转移,以及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的兑付。
  (二)单位建造、购买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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