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
(1991年8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8月9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改进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重申如下:
一、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厅、局长参加。会议和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重要决议;研究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至少半年举行一次。
省人民政府部署全省性重要工作,必要时可召开市、县长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内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省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委托常务副省长主持。各部门报请常务会广议讨论的议题,应做好准备,写出简要的书面材料(一式三十份)报省政府办公厅;凡需要协调的问题,事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有争议的问题由分管这项工作的副省长或委托正、副秘书长找有关部门协调后,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常务会议原则上于每星期一上午召开,每次会议的决定事项,应整理成“省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凡属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或省委、省政府已有原则决定,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措施或协调解决的工作问题,由各副省长自行召集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省政府正、副秘书长召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工作会议解决。会议讨论的问题或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印发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省府常务会议和省府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各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四)要认真控制召开全省性的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必需副市长、副县长以上人员参加的,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召开业务工作会议,一律由各部门自行通知。省政府领导同志在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印发;重大问题的讲话经领导审阅后,由省府办公厅印发。会议讲话涉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应另行拟定正式文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