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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三、收费标准:
  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
  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投资总概算的0.8‰计收。
  3.验线核样由城市勘测设计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文规定《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4.中、小学、幼托、敬老院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其它社会福利、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差额补助单位的建设项目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四、城市规划管理费开支范围
  1.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力量而必须雇请的临时人员经费;
  2.经编委批准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的编内人员经费;
  3.城市规划业务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宣传教育经费;
  4.城市规划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费、资料费;
  5.办公费、印刷费(含“一书两证”印刷工本费)、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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