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开发区内直接从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房产开发、物资供应、风险投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开发区支撑服务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一条 内资办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属下列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二条 内资办的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个别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快速折旧所增提的折旧部分,全额用于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企业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上缴省财政的前提下,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原来有上缴税利基数的企业转变成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相应调增一九九年的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存储,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内资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事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
第十八条 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政单位、军工系统等在开发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校办企业、科研企业、民政企业、部队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并可享受开发区内除税收外的其它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