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天津市的住房资金,存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第三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及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
第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住房公积金和建立城市、单位住房基金。
(二)收缴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
(三)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贷款。
(四)办理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贷款。
(五)代理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
(六)提供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结算办法:
(一)由职工单位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工资后五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支票起点的限制。
(二)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房地产信贷部送交公积金汇缴清册,由房地产信贷部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如有变更,需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的查询业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每十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一次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划分的单位缴款清单,并每月提供对帐单。
第六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新分到住房的住户,按住房产权单位开具的《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通知》到房地产信贷部购买。房地产信贷部将款项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债券专户。五年后归还,到期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计息。债券不能提前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