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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最少不得少于八人。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管委会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委。
  (三)省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组织审查、认定。
  (四)省科委根据审查和认定结果,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管委会发布批准进区文件。
  第七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进区文件和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批准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管委会会同财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
  第九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管委会将批准认定、变更的情况及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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