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
(深府布[1982]1号 1982年3月29日)
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特区内的土地由国家统一开发,特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一切单位无权自行兴建建筑物,所有个人严禁在特区内私建房屋,以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规定如下:
一、凡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后私建的房屋,一律停建:已建好的由市政府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动用。一九八一年十月以前私建的房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二、今后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和马路街景布局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