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设置安装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园林绿化。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九条 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为搞好市容,保持城市整洁,各地有关部门应把户外广告列入卫生门前“三包”内容,对在本单位门前乱张贴的广告有权进行清除,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的15%,具体标准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第六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清除,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三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取消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