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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失效]

  三、鼓励实行多种生产经营方式。具备条件的工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从事长途贩运和批发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联合经营,也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小型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创办私营企业的集团,提倡私营企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允许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允许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取联营、委托代理等形式,开展外贸、外经业务。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材料和国务院规定需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他的附加条件一律免除。属于鼓励发展的行业,凡业主要提出开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应登记发照,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五、积极提供场地,放开用工和价格。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集资、入股建设市场,多为个体私营经营提供场地。允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出租房屋、场地、设施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鼓励用自有住房做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自主用工,自定工资。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者外,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六、金融部门要为开户、结算、货款等提供便利条件。现金管理要放开放活,以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购销活动。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给予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组织资金互助,用自有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七、从实际出发,灵活确定征税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别采取按比例征税、定额征税或包死基数的办法。允许从事工业生产的私营企业增提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可按当地国有企业同行业同工种平均工资两倍以内,在税前列支工资。上缴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可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全省统一发票,不标明所有制性质。对从事鼓励发展的行业和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
  八、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之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取费用必须持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务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公开费依据和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举报和投诉。不得随意没收和扣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严重违法违章,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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