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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辽政发[1992]38号 1992年1月1日)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营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个体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几年来,我省个体和私营经济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所有制结构单一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对于调整我省的经济结构,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发育,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加快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励和引导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除继续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外,积极鼓励机关机构改革和精简中分离出来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企事业单位放长假的职工,凭所在单位证明可申办个体临时营业执照。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在职职工可申办营业执照,在业余时间从事饮食、服务、咨询、修理和商品零售等项目的个体经营。允许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
  二、放宽生产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流通业、信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业,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除国务院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和商品外,不得扩大限制范围。凡放开经营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允许个体私营经营。允许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对国家计划内项目通过投标获得生产经营权。鼓励个人兴办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机构,科技专利视为投入,不受开业登记注册资金的限制。对有推广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列入发展或开发计划,并积极协助解决开发研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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