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交[1991]第512号 1991年8月5日)


省公路局。各市经委、物价局、交通局(交委、交办):
  为加快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和还贷,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1]第197号文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并与养路费合并征收。所征得的资金由交通厅统一用于归还省高等级公路重点工程建设贷款。专款专用,不作任何切块分成。现将具体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应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均应缴纳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客车第十座折合一吨)二十元。其计征依据、减免征范围、缴费办法、检查与违章处理等规定,均按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执行。
  港澳入境车,按征收标准收取外汇券。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征费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征得的资金应设专户,按养路费上缴期限,全额上缴省公路局。划转省交通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