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允许商业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从经营我市新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1%,税前列支,建立企业营销风险基金。
(十)减轻企业负担。企业有权拒绝交纳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考核。
三、关于价格放活
(十一)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除国家和市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外,其他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定价。
(十二)企业定价要做到活价促销。企业对自主定价的商品(或劳务收费),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地区、季节、批量、质量、花色等情况灵活作价,不受差价率限制。有些过季或削价商品还可实行浮动价格、购销双方议价等形式。
四、关于人事用工放活
(十三)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企业要逐步打破干部、工人界线,工人可以当干部,干部也可以当工人。企业经理由主管部门通过委任、招聘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的副经理、中层行政干部及其他管理人员可通过党委推荐、经理提名、职代会推选、个人自荐、公开招标等方式由经理或其他主管人员层层聘任。区、局管理的企业聘任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聘用干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四)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行政机构设置和安排人员,不要上下对口。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安排人员。
(十五)企业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企业现岗位、现职务的有关待遇;解聘后不再享受聘任期内的岗位和职务待遇。
(十六)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编报用工计划。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招收职工。企业有权拒收不需要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是否重新录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十七)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职工均应通过考核,竞争上岗,并与企业签定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企业按照合同管理,职工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
(十八)企业实行“三岗制”,即按照合理劳动组合的原则,职工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先“试岗”,“试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试岗”不合格或违纪下岗的要“待岗”,待岗期间由企业组织学习培训或参加劳动,只发基本生活费。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待岗期限不超过半年。
(十九)企业对富余人员,按照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挖掘潜力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和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安排,也可实行企业内部待业、放长假等过渡办法。待业、放长假的期限和待遇由企业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