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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方案

天津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方案
(1992年4月23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天津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四放活”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搞好流通,繁荣市场,促进天津经济的发展,根据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和市委五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放活、价格放活、人事用工放活和分配放活(以下简称“四放活”)的改革,制订本方案。
  一、总则
  (一)实行“四放活”改革的目的是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加快转换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在组织商品流通中的主导作用,振兴天津经济。
  (二)“四放活”改革,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要求,贯彻放而有度、治而有序和政府放权、企业管严的原则。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调控功能。
  (三)“四放活”改革的适用范围为国营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修配企业。
  二、关于经营放活
  (四)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和指定归口经营的商品外,企业在原批准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设施、资金、人员等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扩大兼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还可进行一次性商品经营。
  (五)零售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兼营批发,开展综合加工、服务等业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拓联营、联销、代购、代销、代理等业务;
  可以向市内外国营、集体、个体的商业、工业企业购货。
  (六)企业自采商品,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对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由企业说明原因,经本企业领导批准,开户票行审查同意,可采用现金结算,额度一般不超过三万元。
  (七)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列支业务活动经费。标准是:大中型零售企业可提取销售收入的2‰,小型企业可在销售收入的1.5‰内列支。
  (八)为增强企业实力,除继续执行国家有关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办法外,允许企业在税前按照盈利总额的15—20%提取补充流动资金,提取部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使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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