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1991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