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终止,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原组建单位同意,合作建房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委员会须保护社内财产,依法清理房屋产权和债权债务,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房屋产权清理和财务结算报告,经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合作建房筹集资金渠道:
(一)社员交纳的建房资金。
(二)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
(三)银行贷款。
(四)职工住宅储金会资金及其他合法收入。
住宅合作社筹集的建房资金,应当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必须全部用于社内合作住宅的建设、管理和维修。
第十一条 合作建房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所需建设指标和建筑材料列入年度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划拨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为鼓励合作建房,政府给予扶持政策:
1.合作建房用于自住的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一次性契税和房产税。
2.免交市政设施配套费。
3.住宅配套建设费,对填平补齐零星合作住宅按50%收取;旧区改造,安排拆迁户住房面积免交配套费,新增建设面积按5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住宅合作社须持有关文件,经合作建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建房计划和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社员建房出资标准,参照《
天津市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七)中有关售房价格执行。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对一次付清建房款的减收20%,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少于应付款总额的30%,剩余部分分期付清,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社员和住宅合作社签订“还款协议书”需办理公证手续。综合造价和个人出资的差额,由社员所在单位资助。
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房改金融部门申请低息抵押贷款,或由企业自备垫付。社员借款部分的利息由社员承担。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按综合造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