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个方面积极性,通过合作建房,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建房的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由城镇居民和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织社员筹集资金建造住宅,负责社内的房屋管理、维修,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兴办为社员居住生活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四条 住宅合作社在个人出资、国家扶持和单位资助下,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求平衡、自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人均在五千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或无房户,承认社章,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 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订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住宅合作社的常设机构,主持住宅合作社的住宅建设、房屋认购、管理维修、财会收支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住宅合作社的类型:
(一)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参加的,为区域型住宅合作社。
(二)由各系统或单位组织所属单位职工参加的,为系统型住宅合作社。
(三)由市合作建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筹建的,为社会型住宅合作社。
第八条 组建住宅合作社须经组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先成立筹建机构,由筹建机构向合作建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住宅合作社类型、入社人员构成、法定代表人、组织章程、建设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等),并经合作建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成立住宅合作社。筹建机构代行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待条件成熟后,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员会。